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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章 齊國的路(二)

作者:最后一個名  分類: 歷史 | 上古先秦 | 最后一個名 | 戰國野心家 | 更多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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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野心家 第二百四十四章 齊國的路(二)

田和早就讀過這些東西,對于管仲的回答曾經頗為不以為然,覺得這明顯不對,怎么可能會把奪取變成給予?甚至讓民眾欣然地愿意去這么做?

等到泗上墨家開始發跡之后,田和更加不解。

泗上土地稅,之前是十五稅一,后來變成十二稅一,那墨家是從哪弄出那么多的糧食支撐各種活動的?

他當時就想到了管仲的這句話,然后苦苦思索,謀士們也各自猜測,直到不久前他才終于明白了墨家的東西到底是從來的。

的確,墨家的土地稅收到很少。

但是,墨家賣鐵、賣鹽。

墨家沒有逼著民眾買鐵、也沒有比這民眾買鹽,民眾覺得用糧食換鐵器、換鹽天經地義,總不能說不給糧食就得到了鐵器。

墨家的鐵是專營的,或者說是放開市場競爭的,但是墨家冶鐵的手段遠勝于時代已有的塊煉鐵技術,沒有一個商人有能力和財力與龐大的數萬人的、擁有整個泗上的墨家抗衡和對抗:要么合作,要么破產。

于是泗上看上去十五稅一,實則每年民眾為了支付各種日益發展的手工業品付出了極多的糧食。

按照田和的理解,這正是“不見奪之理”,墨家沒有開重稅,也沒有逼著民眾去買那些手工業品,卻導致大量的財富和糧食集中到了墨家手中。

不見奪之理,也就是后世所謂的“把鵝毛而不讓鵝叫”,如何能夠做到這一點,這是很深奧、但是在百年前齊國就已經開始在討論的內容。

等想明白了這一節,田和渾身冷汗,便又仔細去看那些百余年前的東西,想知道到底該怎么做。

于是他終于看懂了。

“故五谷粟米者,民之司命也;黃金刀布者,民之通貨也。先王善制其通貨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盡也。”

府庫想要豐盈,要明白兩個道理。

而其中的關鍵,就是“黃金刀布者,民之通貨也”,也就是說,貨幣,只是一般的等價物,真正善于治國的人,需要利用這些一般等價物,調控市場,使得府庫獲得君侯想要的東西。

是謂:君有山海之財,而民用不足者,皆以其事業交接于上者也。

國君要打仗,手里要有糧,但是國君手里一定要有糧嗎?一定要征嚴苛的土地實物稅才能積累糧食準備打仗嗎?

管仲給出的回答是不需要,需要繞一個圈,利用好“民之通貨”,想要糧食未必非要征收嚴苛的實物土地稅,而是利用君主的“山海之財”,獲得貨幣,而民眾缺乏貨幣,自然會大量地出售糧食以換取貨幣。

那么又該如何控制貨幣的價格呢?既然認為“黃金刀布者、民之通貨也”,認為錢本身只是一種等價物是可以操控價格的,那么總有辦法可以操控。

管仲認為“三幣握之則非有補于暖也,食之則非有補于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

也就是說,黃金和錢的作用,就是個等價物,只要是等價物,就是可以操控的。換而言之,一鐘粟米值多少錢,那是以錢來做等價物;換過來一塊黃金值多少粟米,那就是用粟米做等價物,所以錢這東西不是生來就有著神圣性的。

他雖然沒有解釋黃金為什么天然是貨幣,但卻在這個時代就理解了等價物的概念,并且提出了“操控物價”的想法。

對此,管仲舉了一個例子。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九。”

這只是個極端的假設例子,但放到后世兩千年后的明代實行貨幣稅的那些亂象,正可以對照解讀:

想要讓金屬貨幣在某個時間段內貶值,只需要將實物稅變為貨幣稅,比如現在大量征收貨幣稅,那么短期內實物的價格就會下降,因為人們需要盡快將自己手中的實物換為貨幣,這就可以使得擁有貨幣的人,獲得更多的財富:管仲認為憑自己的手段,齊桓公定然是齊國第一有錢的;而后世當然這就是商人大地主可以借收貨幣稅的時候大肆斂財的時候。

而齊國實際上并沒有大規模地實行貨幣稅,甚至于實物稅還在努力地和勞役地租進行戰斗。

這種理論推測出來的東西,沒有考慮到貨幣稅和貨幣流通之后帶來的租稅貨幣化、短期高利貸、繳稅期富商壓價等問題,但理論需要的是不斷彌補,此時齊國已有這樣的想法,實際上已經頗為難得。

所以齊國的歷史經驗,其實富國的手段和道理體系都是有的,難得就是怎么對照現在的情況實行。

既然是體系,自然要有與之配套的內容。

想要這么做,又需要三個先決條件。

其一,山海是歸屬于君王所有的,并且君王要善于利用這個所有權,獲得財富。

其二,在官營經濟之外的私營經濟,一定要發達,使得民眾大量的交換,才會導致缺錢,然而售賣糧食。

其三,民眾經營土地,一定要有利可圖,擁有除去租稅和自己吃的那些后的盈余,只有這樣,才能夠促進工商業的發展,才能夠使得君王所獲得的山海的所有權掙到足夠的錢,并且這些錢可以轉化為君王想要的東西。

針對這三點,田和仔細研讀,也終于明白了這三點內容引申出來的種種變革手段和體系道理。

針對第三點,也就是民眾經營土地要有盈余這一點,這是基礎,也是重中之重,因為農業是工商業的基礎,所謂“五谷粟米者,民之司命也”。

對于這一點,管仲提出的手段有兩個,相輔相成。

一個是相地而衰征,也就是考核土地的肥沃程度,制定不同的稅收標準,形成差級地租。

而要形成差級地租,又需要做到“與之分貨”。

與之分貨,也就是用“實物地租”代替“勞役地租”,在齊侯直轄的范圍之內,取消“公田”制度,將土地分給民眾、所有權仍屬于君主,以此取締民眾“公事畢乃敢治私”的勞役地租,用實物地租取代,激發民眾的積極性。

放眼天下,秦、魏等地的變革,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套路,而這個“與之分貨”的辦法之所以不能在更早的時代實行,其實本質是還是墨家所謂的“九重樂土”之中的“善政”之意:生產力不足這樣的制度在更古的時候就是惡政,也就是墨家辯數中的“在”——堯的政策我們看著好,是因為我們站在現在去看堯那個時代,所以他可以治理,但如果堯的政策放到現在,他不但治理不能還要變成惡政。

之所以“千耦其耘”,是因為生產力低下,不這樣就無法有效的剝削。管仲認為齊桓時代的生產力水平,已經完全可以放棄千耦其耘的勞役地租,用差級地租和實物地租取締勞役地租。

齊桓公死后,齊國內亂許久,五公子之爭以及隨后的田氏之亂,都讓齊國這百年的時間不進反退,根本無從實行這樣的政策,也無足夠的基層官吏去推廣,加上齊桓公一代雄主都無法遏制貴族不得不分權高、國兩家,這一切美好的想法也只能停留在理論上。

既然說這是一套體系,自然有與之配套的內容。

在解決了農業問題之后,便要解決工商業的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貧富差距等問題。

對此,齊國的學術派認為在征稅上,要注意以下幾點。

“夫以室廡籍,謂之毀成;以六畜籍,謂之止生;以田畝籍,謂之禁耕;以正人籍,謂之離情;以正戶籍,謂之養贏。”

也就是說,如果征收房屋稅,會毀壞房屋。

如果征收六畜稅,會限制六畜繁殖。

如果征收田畝稅,會破壞農耕。

如果征收人頭稅,會導致絕育。

如果按照一家一戶收稅,這又等同于在優待富豪大戶。

這五種稅的例子,是說國君可以收稅,也可以根基稅收的種類,來對國家經濟進行調整:想鼓勵養馬,那就不征收馬稅;想要促進人口增加,那就攤丁入畝取消人頭稅……

靠稅收政策調節經濟偏重、同時依靠國家管控“民之通貨”和“民之司命”來宏觀調控物價,使得經濟發展、君主手中的錢財可以獲得更多的實物。

此外,齊國的經濟學派認為,“夫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夫民貧則不可以罰威也,法令不行則國之不治,貧富不齊也。”

也就是說,在稅收上,還要考慮到貧富差距的問題,要靠稅收來調節貧富差距,實行累進稅。

比如收取喪葬稅,厚葬的人就需要繳納更多的稅,因為他有錢而且不差這點錢;薄葬的人就收少量的稅,因為他沒錢。

比如根據房屋的豪華程度征收賦稅,將這些賦稅添加到間接稅中,比如山林屬于國君所有,那么誰家用的房梁粗大、用的棺木厚重,那肯定要買大木頭,所以大木頭的價格要比小木頭的貴幾十倍。

這樣,就可以實行直接累進稅和間接累進稅,利用稅收調節貧富,利用貨幣和糧食管控物價,使得貧富差距不至于太大,也可以使自己手中的財富更多。

為此,齊國的經濟學派認為還已經設立“統計局”,這時候的名字叫“國軌”。

“國軌”的職責如“某鄉田若干?人事之準若干?谷重若干?某縣之人若干?田若干?幣若干而中用?谷重若干而中幣?終歲度人食,其余若干?曰:某鄉女勝事者終歲績,其功業若干?以功業直時而櫎之,終歲,人已衣被之后,余衣若干?別群軌,相壤宜。”

“國軌”統計局不但要進行各個地方的統計匯表做政策調整的依據,還要注意保密,所謂“不陰據其軌,皆下制其上。”

如果“國軌”不注意保密將統計匯表泄露,可能會導致富豪操控物價,利用這些情報獲取利益,從而危害到國君的利益。也就是說,國君作為全國最大的投機商和高利貸放貸者,必須要提防商人們知道內線消息。

ps:(國軌,基本上可以視作:理論意義上的中統統計局加國家銀行。不是說不合理,而是很合理但是太超前了,超前的實在有點太大,何止是步子太大扯著蛋,這根本就是步子太大胯劈斷了……齊國根本搞不成,有一些、一部分搞錢的手段,簡單理解就是金圓券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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