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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章 三百萬石霸主(一)

作者:不游泳之魚  分類: 歷史 | 外國歷史 | 不游泳之魚 | 戰國之鷹 | 更多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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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之鷹 第882章 三百萬石霸主(一)

成為一個有底蘊的霸主家族,除了具備穩固的家臣結構、堅定良好的統治機構以及豐厚的人才儲備外,還需要在統治體系內形成良好的社會、農業、工業以及商業基礎。23

經過十數年的堅定發展,以及政良刻意的資源的傾斜扶持,在羅氏家的肥前國、筑后國、筑前國、肥后國、壹岐島這些地區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社會、農業、工業以及商業基礎了,至于羅氏家的其他地區,也因為逐漸受到這些地區的輻射影響,逐漸跟上了這些地區發展步伐,從而令羅氏家的統治加速一體化。

在社會基礎方面,隨著羅氏家獨有的《羅氏氏法度》逐漸深入人心,并且逐漸與羅氏家統治體系融合起來,促使羅氏家領地中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社會管理體系。

《羅氏氏法度》開篇首先明確該法度將作為羅氏家所有領地的唯一法度,實際上它已經是羅氏家統治體系的最底層根基了。法度正文第一篇是關于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條令,主要有三個內容:

一、領地中所有土地、樹木、河流等資源都屬于羅氏家所有,羅氏家將土地等資源租借給領民使用。每戶領民必須詳細登記土地等資源的情況,定期交稅。土地等資源可以指定親屬繼承,若無人繼承則收歸領地所有。

二、土地等資源未經羅氏家內政閣批準,不允許買賣交換。

三、在未曾得到羅氏家內政閣批準前,每戶最多只允許擁有田地五反(1反10畝),林地、山地二反。

四、領民分戶以后。每戶領地只能由家中一子或一女繼承。其他兒子或女兒將由羅氏家內政閣在其他地區另外分配田地等資源。(主要目的是避免領民家族過于集中。同時也是利于分散那些現實中人數眾多的家族的勢力。)

這些關于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法度。實際上等于將所有的自然資源都收歸到羅氏家手中了,這樣的情況下,是跟這個時代的社會背景相違背的,一般情況下必然會遇到阻礙,但由于當初羅氏家起家之時,羅氏家領地上基本上都是一些本來就沒有土地的流民、穢民,或者是擁有少量田地的農民,沒有任何豪族勢力。所以推行起的時候就沒有任何阻力了。

日后,隨著領地的不斷擴展,對于一般的敵對豪族,羅氏家所采取的基本都是滅族(男丁砍殺,女眷分散賞賜或遷移定居)的打擊方式,直至羅氏家從一個小豪族成為了一個強大的大名,這個時候,羅氏家的實力已經足夠強大,完全無需顧忌這個問題了。而領地中的領民也已經適應了羅氏家這種法度,甚至為了保護手中的田地。他們還會主動站在羅氏家這邊,來對付那些敵對勢力。當然。執行這條條令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自己領地日后出現新的土豪。對于自己一方的家臣,為了避免出現內部隱患,政良也進行了適當的遷就,對家臣們也實行有限制的分封制度。

法度正文第二篇是關于領民身份以及農稅的條令,主要有兩個內容:

一、領地民眾主要有三種身份:領民、勞役、奴隸。

一級領民,農稅為八公二農;

二級領民,農稅為七公三農;

三級領民,農稅為六公四農;

四級領民,農稅為五公五農;

五級領民,農稅為四公六農。

勞役:原領地領民違反領地法度,將被貶為勞役,按照違反程度執行一定年度的長期徭役,徭役執行期間沒有任何報酬。徭役期限滿后,可恢復原領民身份。

奴隸:敵方被俘人員,按照對領地危害程度執行一定年度的長期徭役,徭役執行期間沒有任何報酬。徭役期限滿后,可成為一級領民身份。

二、領民身份提高說明:

一級領民:自領民定居領地之日起,即為一級領民。

二級領民:一級領民在領地定居滿一年后,則自動轉為二級領民;一級領民定居領地一年內將自家六歲以上十四歲以下親屬送往領地學堂,并保證學童按時參加學堂組織的學習,則自動轉為二級領民。

三級領民:領民在領地定居滿三年后,則自動轉為三級領民;同時,不管定居年限以及領民原本等級,所有領民,每戶中只要有人成為羅氏家的常備士兵,則自動轉為三級領民;而且,對領地作出貢獻,也可以由羅氏家親自授予三級領民身份。

四級領民:領民在領地定居滿十年后,則自動轉為四級領民;所有領民,每戶中只要有人成為羅氏家的武士或者羅氏家各機構家臣,則自動轉為四級領民。同時,對領地作出重大貢獻,可由羅氏家親自授予四級領民。

五級領民:領民在領地定居滿二十年后,則自動轉為五級領民;對領地作出重大貢獻,可由羅氏家親自授予五級領民。

按照法度,一個普通的領民,定居領地第一年農稅是八公二農,第二年是七公三農,第四年是六公四農,第十一年是五公五農,第二十一年是四公六民。看上去,這樣的農稅制度似乎有點苛刻,但是實際上此時戰國的許多地區的豪族們的農稅都是八公二農的(今川家實行的是六公四農的農稅,但已經被領民稱贊為仁慈的領主了),甚至還有令到領民無飯可吃的情況出現,所以這種階梯式的農稅制度已經很不錯了,畢竟羅氏家需要發展,就需要更多的資源,更何況這些農稅最后還是通過各種以以工代賑的方式返還給了領民的。

而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最先被羅氏家控制的肥前國、肥后國、筑后國、筑前國西部地區、壹岐島這些區域的領民平均農稅已經是五公五農了,至于稍為遲了點被羅氏家所控制的豐前國、豐后國以及筑前國東部地區。這些地區的領民的農稅此時普遍都是七公三農或者是六公四農了。政良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羅氏家領地內所有領民都是五公五農的農稅。

在上述的法度中。為了鼓勵領民積極參與領地的學堂以及軍事力量,相應增加了一些優惠條令;至于這幾條法度公平性問題,實際上,上述的法度是無法照顧到那些家里孩子處于幼年,甚至沒有孩子,更沒有青壯男丁的家庭的,可以說這些才是最弱勢的群體,如何保障這些家庭。接下來的一篇法度中有相應說明。

法度正文第三篇是關于領地徭役的條令,主要有五個內容:

一、取消領地中除農稅、商稅外的所有稅賦。

二、領民只在領地組織下才參加徭役,徭役期間飯食由領地統一配給,領地按照勞動量給予合理報酬(報酬主要以糧食以及羅氏家自制錢幣為主)。

三、家中困難領民可以到領地指定地點申領救濟,核實后,領地將按最低配給每月給予救濟,最長救濟時間為一年,可重復申領。

四、缺少農具領民可以到領地指定地點租借,租借最長時間為七天。

五、救濟以及租借償還方式:

直接使用糧食或者錢幣償還;

每年秋收后,使用糧食或者錢幣償還;

參加領地組織徭役后。領地在應給報酬中扣除。

在這里,政良運用后世的“貸款”的理念。允許領民申領農具甚至糧食、錢幣,并可以在后期歸還,這大大地保證了定居領地初期的那些弱勢群體能夠生存下去;同時鼓勵領民積極參加領地組織的各種徭役,以便令到羅氏家能夠采用以工代賑的方式提高領民的收入的同時,也加快領地的發展。

法度正文第四篇是關于領地保密的條令,主要有五個內容:

一、領民未經羅氏家批準,不得擅自離開領地;

二、領民不允許對任何人提及與領地有關的任何信息,比如法度以及技術等;

三、一旦發現可疑或者陌生人員,必須及時上報領地,核實后,未達到三級領民的,直接提升為三級領民;已經達到三級領民的,給予5石糧食獎勵。

四、舉報違反保密條令的,核實后,未達到三級領民的,直接提升為三級領民;已經達到三級領民的,給予5石糧食獎勵。

政良現在在領地中所實行政策以及技術,很多是超越了這個時代的,一旦被敵方勢力獲得,不但壯大了對方的實力,也將大大威脅到自己,在自己還沒足夠強大時,這些東西必須嚴格保密。但僅僅依靠領地的保衛力量是很難做到保密的,所以就只有充分調動領民的積極性,全民皆成為保密的監視者。經過這段時間以來的發展,肥前國、肥后國、筑后國、筑前國西部地區、壹岐島這些區域幾乎成為了滴水不漏的地方,只要有可疑之人進入這些地區,很快就會被識別出來,至于其他地區,在羅氏家獎勵的鼓勵下,也得到了極大的響應,領民的防范意識也越來越強。

法度正文第五篇是關于領地民間兵器的條令,主要有五個內容:

一、未經羅氏家允許,不得私自擁有領地規定的刀劍、長槍、足具、弓箭等兵器;

二、已經擁有兵器的,必須上交領地,領地將給予相應的糧食以及錢幣補償;

三、任何私藏,一經發現,立即沒收,私藏者將處以一定的勞役。知情不報者也將受到懲罰。

四、未經羅氏家允許,領地內的所有工匠屋不得打造兵器,否則不但沒收工匠屋,工匠屋所有人員都將受邀徭役處罰。即便未曾參與兵器打造的其他工匠屋人員也都受到牽連處罰。

其實這就是“刀狩令”,雖然領地法度使農民收益不少,但很難排除他們還是會被某些人蠱惑,然后搞個一揆甚至一向一揆,這樣就夠自己折騰的了,所以為了防范于未然,還是及早實施這個措施為好。同時為了加強防范力度。還采取了與對待奴隸隊伍一樣的連坐制度。促使領民互相監督。

法度正文的第七篇。主要是關于領地獎懲的條令,只有一條條令,但內容卻很詳細,主要是列舉了日常民事犯罪的內容,并明確一旦違反這些內容以及領地的法度,相應需要承擔的勞役年限。對于舉報者,給予一定的糧食甚至領民等級獎勵。

法度正文的第七篇,主要是規定了羅氏家各個機構以及各個對應具體職務的具體職責、權利。違反后又將受到何種處罰。同時,里面也詳細列舉了各種軍功貢獻對應需要給予的獎勵。

整部《羅氏氏法度》一共六七篇三十八條條令。簡單地說,有了這些法度,可以令到所有人都明白到,在羅氏家的統治下,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能夠獲得什么,通過何種途徑獲得?而概括地說,則是通過這些法度,令到羅氏家的領地內逐漸建立一個具有法度約束、有清晰階級區分、有有效撫恤幫扶以及以工代賑制度的社會。這樣,一個新的國家的基本社會體系就形成了。

或許有人會覺得。這樣的法度顯然是缺乏公平的,但畢竟此時整個戰國時代背景就是如此。盲目地講究所謂的人人平等是很可笑的,甚至還有可能會因此而被推翻,湮滅在歷史的浪潮當中。既然這是一個有等級的社會,那么作為統治者,就要適應這個時代背景,同時打造出支持自身統治發展的階級。更何況,這樣的社會制度還會促使領民積極主動地往前發展,從而促使領地加速發展起來。

當然,實際上羅氏家此時的制度,是跟目前整個戰國時代一般大名的制度是不完全一樣的,最根本的區別就在于,羅氏家不允許國中之國出現在它的統治體系內,而其他的大名豪強,則是采用或強或弱的國中之國(或者是聯盟)的方式來統治的。這樣就導致了羅氏家在擴張當中,必然跟這些大名豪族的利益發生沖突。但政良對此已經早有準備,反正就直接用暴力將這些阻礙徹底摧殘,然后重新按照羅氏家的法度建立制度就好了。

只是,對于有著直接利益沖突的大名豪族可以如此處理,對于一般的民眾卻是無法如此的。但人卻是很奇怪的,當一種新的文化以及制度進入他們的生活的時候,他們會情不自禁地抵制,當發現別人在接受這新的東西后,生活卻是變得越來越好,于是他們又主動去接受了。

當初,在羅氏家起家之時,由于沒有受到阻力,羅氏家的法度自然很容易地就開始在羅氏家的領地上推廣起來了,隨著這十數年的發展,肥前國、肥后國、筑后國、筑前國西部地區、壹岐島這些區域成為了羅氏家法度推行最為深入的地區,這些地區的領民自然也就得到了最多的利益。

于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了這些地區的示范,豐前國、豐后國、筑前國西部地區此時也已經受到了影響,這些地區的領民在看到諸如肥前國這樣的地區的領民竟然得到如此之多的好處,生活也越來越好,于是他們也已經開始主動接受羅氏家的法度,甚至去主動支持這些能夠為他們帶來好處的法度了。同樣的,隨著九州地區這些民眾的示范,剛剛成為羅氏家領地的長門國、周防國、安藝國等地區將會發生同樣的變化。

有了如此一個社會制度作為基礎,那么在該制度下的農業、工業以及商業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農業方面,在最早成為羅氏家領地的肥前國、筑后國、肥后國這些地區,經過十數年的不斷開墾,當地的可開墾田地已經大部分被開墾完畢。當地的水利設施的已經比較完善,尤其是那些著名的政良渠已經遍布當地的田陌之上,同樣的,那些政良水車也是遍布當地的河流岸邊。在這樣的耕作系統下,即便是遇到洪澇或者干旱的災害天氣,當地的農業收入也基本保持著穩定的狀態。耕牛也達到了平均五戶有一頭耕牛的程度。

同時,由于這些地區田地已經開墾完畢,于是當地領民們在羅氏家內政閣大量設置的奴隸農場的示范下,也開始搞起了桑基魚塘、棉花山林等耕作方式。大量的魚塘、桑樹、蔗糖、棉花、麻等作物出現在當地的田地與山林間。實現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而且。隨著這十數年的推廣。政良瓜(也被取名為神瓜,實際上就是地瓜)已經成為與水稻、小麥、雜糧(諸如大豆、玉米、黍子這樣的小面積種植作物)并稱的領地四大主要糧食之一。同時,諸如火灰基肥、糞便基肥、田間規范耕作、兩造耕作等先進耕作辦法也已經徹底被領民們所接受。尤其是兩造耕作的耕作方式,更加是徹底改變了羅氏家的農業耕作現狀,開創了戰國時期的耕作先河。

實際上,此時戰國的其他地區,甚至包括羅氏家剛剛占據的長門國、周防國等地區,采取的都是一造耕作的辦法。也就是春季春耕,秋季收割,完全不知道可以利用作物的混合種植,實現夏季與秋季都有收入的耕作辦法的。

隨著農業的發展,領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后,他們開始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了,于是飼養家雞、漁場、農貿交易市場、農具工匠屋也相繼在一些地區出現了,隨后,又在內政閣的大力提倡下,領民們開始在自己家里養殖從明國引進的山羊。同時加大對自家耕牛的供養,希望它們能夠生出更多的牛犢來。從而將這些長大的山羊以及牛犢賣給內政閣。

為了引導領民飼養更多的肉類家畜,內政閣也刻意在奴隸農場中增加諸如耕牛飼養場、山羊飼養場、養雞場(這些雞種是由當初政良捕獲的山雞被飼養數代后轉化成家雞而來)等養殖業,一方面用以為羅氏家軍勢提供肉類供應,另一方面則是用以給領民示范,為領民提供種源以及養殖方法,從而實現將這些養殖工作轉移給領地領民的目的。

良好的農業耕作系統、畜牧業、漁業、農貿交易體系的形成,這些都組成了一個進入良性循環的農業系統。當然,這樣的農業體系目前也僅僅在肥前國、筑后國、肥后國這些地區形成罷了,至于筑前國、豐前國以及豐后國這些稍晚被羅氏家掌控的地區才剛剛起步,而長門國、周防國等地則是落后區域,需要一番長時間的改造后才能起步了。

農業得到了極大發展,工業自然也有所發展了。當然,這里所指的是手工業。

工坊方面,造紙以及印刷工坊只有一處,位于肥前國岸岳山城附近,出于保密的需要,該工坊一直由內政閣嚴格控制著。同樣處于保密考慮,紡織工坊也僅有一處,同樣位于肥前國岸岳山城附近,隨著本地的棉花以及蠶絲的供應,紡織坊織造出大量棉織品以及小量絲綢。其中棉織品主要用于羅氏家內部消耗(尤其是諸如火繩、軍服、棉被之類的軍制品決不允許出售到外部),絲綢則是一部分用于內部消耗,一部分用于對戰國其他地區出售。

劣質水泥工坊一共有五處,分別位于肥前國的野高山與岸岳山城附近、肥后國的阿蘇山附近、筑后國的飛形山、豐后國的岐埠城附近。這些劣質水泥主要是用于領地的道路修筑、水利設施、房屋建造以及城砦修筑之用的,雖然以這樣的質量,在后世是絕對被查處倒閉的,但相比起這個時代的那些建筑泥漿,作用要好上許多了。同樣的,出于避免增強其他勢力實力的原因,這些水泥的技術以及成品都是不允許輸出到羅氏家的領地以外的。

陶瓷工坊只有三處,分別位于肥前國的伊萬里、有田兩地,以及豐后國的日田皿山小鹿田。與紡織坊中的絲綢一樣,這些陶瓷的工匠都是從明國連同他們的家人一起被請回來的,此外也聘請了倭國當地的一些工匠前來。制造出來后的成品,雖然相比起從明朝走私而來的陶瓷并不是非常精美,但已經能夠滿足這個時代的人們的需要了。這些陶瓷一部分用于內部消耗,一部分用于交給羅氏屋售賣到戰國各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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