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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三章 重審與否

作者:墨觀瀾  分類: 武俠 | 武俠幻想 | 墨觀瀾 | 大理寺卿的江湖日常 | 更多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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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卿的江湖日常 第三百三十三章 重審與否

楊清源聽到傳音之聲,心中警覺。

他一直就覺得大周皇宮的防御偏弱。明面之上只有曹正淳和雨化田兩個洞玄境護衛宮城。

錦衣衛四大指揮使,實力不明,且時常出京辦事。

這樣的防衛力量,對于大周帝國的最高領導者來說,還是弱了一些。

雖然曹正淳在洞玄之中,也是難得的高手,但是并非沒有對手。

一個洞玄牽制常年宿衛宮中的曹正淳,再來一個就足以讓宮中大亂。

現在這個傳音,驗證了楊清源的猜想。

這大明宮的守衛力量,可不像看到的那么簡單。

剛剛傳音之人絕不是洞玄境的武者。

楊清源的天遁傳音,不同于普通的傳音之法。一般的傳音就像是明碼電文,在能找到頻率之后,就能勘破其中的所言。

所以竊聽者的武功高于傳音者時,就有很大的概率能知道傳音內容。

而天遁傳音不同,天遁傳音就像是加密的電文,且頻率變幻不定,不知道解密方式的人,想要破解傳音內容,概率極低,雖然達不到旭日西升的概率,但是和朝陽北起差不多!

這門道家秘傳絕技,雞肋的很。

剛剛傳音警告楊清源的人,能夠破解楊清源的天遁傳音,必然也是精通此道的道門高手。

一般的洞玄高手也不能讓楊清源絲毫察覺不到位置。

而且從他對張三豐的稱呼來看,輩分不低!

就在楊清源猜測身份的時候,周帝已經開始問話。

“你敲響登聞鼓,想必是有冤情!”

“皇上陛下,我兒子沒有殺人,他是讀書人,為人忠厚,不會殺人的!”

說著,李阿婆就手中的狀紙雙手舉過頭頂,“求皇上陛下明察,還我兒一個公道!”

曹正淳上前接過狀紙,在檢查過,確認沒問題之后,才遞到了周帝的面前。

周帝簡單地看了一下,寫得很模糊,通篇都在說,她的兒子如何純孝忠厚,卻沒有任何足以證明人犯無辜或是案件存疑的證據。

“朕知道了!”

說著便看了曹正淳一眼,常年隨侍的曹正淳一下便知道周帝的意識。

“還請隨我到一旁休息!天子必然會嚴查此案!”

說著曹正淳便讓一個小太監將李阿婆帶了下去。

周帝將手中的訴狀遞給了程青松眾人傳閱。

“李守殺人奸淫搶劫一案,你們可有印象!?”

京畿地區如此大案,作為大周最高政法機關的領導,怎么可能不知道呢?!

直屬此案的刑部尚書衛東來率先開口道,“回稟上位,此案理應由刑部管轄,但是由于人手不足,還要前往這州郡提點刑獄,糾察冤案,故而將此案授權給萬年縣辦理!由刑部督辦和復查!”

“嗯!”周帝點了點頭,六部缺人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授權辦案也是刑部的慣例了!

“結果如何?!”

“此案由刑部郎中,趙琛照督辦,并由刑部員外郎黃燁在京畿提點刑獄,糾察冤假錯案之時核查,應當是沒有問題的!”

說到最后,衛東來的愈發小聲,底氣也不足,要是沒問題,人家為什么要進京來越級上訴?!還敲響了十年未響的登聞鼓?!

要知道,一旦未能查實,那就是誣告。

八十庭杖加流放三千里,可不是鬧著玩的!

周帝沒有說話,轉頭看向了一旁的程青松!

“程卿,都察院可知此事!”

“京畿諸縣事宜,具體由左僉都御史李尋歡負責!”程青松身為都察院的一把手,要管的事可比衛東來多得多,而且刑獄也不是都察院的本職,自然不可能如衛東來一樣清楚。

“李卿?!”

周帝向李尋歡投去了質詢的目光。

“啟稟上位!此案臣是知道,都察院曾經委派京畿監察御史胡云冀巡視京畿,曾經在萬年縣糾察此案。

之前因為沒有找到兇器就結案,萬年縣令曾經被胡云冀記錄在案,但是后來經刑部退回之后,補充偵查,已經證據補全。”

“這么說,此案沒有問題嗎?!”

聽完了眾臣回答,周帝皺了皺眉頭,又想到楊清源之前的話。

“楊卿,對此案,你怎么看?!”

而此刻的楊清源正在思考剛剛傳音的人,沒有仔細聽衛東來等人和周帝的對奏。

就像是上課走神時,突然被先生叫到,回答問題一般,一個處理不好,就要挨罰。

可楊清源畢竟在官場混了多年,這點反應還是有的!

“臣唯伏圣裁,不敢妄言!”

這就是回答不上來的經典答案。

我才學淺薄不敢多說,陛下您說是什么?!那就是什么!

不管怎么樣的局面,拋出這句話,都能暫時緩解走神的窘境。

“那你以為本案是否應當重審!?”

楊清源微微猶豫之后,便做出了決定。

“回上位,本案已然經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之手,況且重審與否,國朝自有律法。”

楊清源沒有正面回答,但是給出了答案。

《大周律》中雖然沒有對此作出詳細規定,但是在去年的出臺的《有關大周律若干律法具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中卻有著明確的規定。

沒錯,這個文風,就是楊清源編纂制定的無疑。

本朝獨有,別無分毫!

在楊清源編寫的這套司法解釋中,就有關于應當重審的法定情形。

根據《大周律》司法解釋規定,有以下情況是,應當重審案件。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本的判決或使原本認定的事實存疑的;

二、原判決認定的犯案事實缺乏確鑿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主審官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胡判行為的;

五、案件主審官員、參審官員,與案犯有仇怨、姻親及其他應當回避情形,但沒有回避的。

六、其他有違《大周律》的行為事實。

當時出臺此律法之時,刑部一時驚為天人,相比于如此詳細的司法解釋,刑部覺得自己就是渣滓!

但是,李阿婆兒子李守一案,卻沒有上述的任一情形,不符合法定重審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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